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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可以“只要名、不履责”吗?新野县人民法院:抚养权不可脱离实际抚养义务
时间:2026-05-12 10:54:49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刘柯君 陈鹏

  现实中,部分父母把抚养权当成了离婚时寸步不让的“战利品”,仿佛谁拿到了抚养权,谁就“赢”了。然而,法律从未赋予父母“只争不养”的自由。新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给这种错误认知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为“争一口气”要下孩子,转身却把孩子“丢”了

  2013年,刘某某与郭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分别于2013年、2014年生育两个孩子。然而,这段婚姻并未走到最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郭某某为“争一口气”选择抚养两个小孩,双方约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郭某某所有,抚养费也由郭某某承担。

  两个孩子跟随郭某某生活了没多久,郭某某便无故外出,长期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两个孩子先是被交给郭某某父母照料,郭某某父母相继去世后,两个年幼的孩子相依为命在养老院生活,这一过就是三年多。

  2025年,刘某某得知孩子的处境后心急如焚,立即将两个孩子接到自己身边照顾。如今,两个孩子已在刘某某的照料下就近入学,生活和学习逐渐步入正轨。

  为给孩子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刘某某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把孩子利益放在第一位,抚养权不是“抢到手”就行

  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到郭某某所在的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并走访两个孩子居住的养老院,认真倾听两个孩子的真实意愿。两个孩子都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刘某某共同生活。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本案中,刘某某与郭某某协议离婚后,郭某某虽取得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其常年在外,实际并未履行抚养义务。两个孩子先是由郭某某父母照料,郭某某父母去世后在养老院生活长达三年多,缺乏父母的关爱与教育,这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良好发展。结合两个孩子的意愿,为保障两个孩子健康成长,应由刘某某抚养为宜。

  关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两个孩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教育,郭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两个子女由刘某某抚养;郭某某每月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自起诉之日起分别支付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抚养权不是“筹码”是“责任”,别让孩子为父母的“意气”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同时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进一步强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根本遵循。抚养权从来不是“想行使就行使、想放弃就放弃”,更不是离婚时“争一口气”的筹码,而是一份以子女利益为核心、兼具法律约束与情感责任的双重担当。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言,抚养权的真正含义,是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接受良好的教育、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取得了抚养权,却不闻不问,不仅辜负了为人父母的基本道义,也背离了法律设立抚养权制度的初衷。

  每一个孩子都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更不是离婚时可以随意处置的物品。为人父母者应当明白,无论婚姻是否存续,对孩子的那份责任与爱,永远不能“离”。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与责任的滋养下,健康、快乐地长大。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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