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的基石,其设定的每一项资质门槛都关乎工程质量与财政资金安全。然而,据《纳税人报》《城市经济导报》《江苏经济报》报道,新疆墨玉县北部防沙治沙水源工程在招投标全流程中暴露出的资质倒挂、资格审查失守等问题,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值得深刻反思。
企业资质的“时差”问题首当其冲。据《城市经济导报》报道,新疆中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而该项目招标公告于同年4月23日即已发布。也就是说,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时,中浩公司尚不具有参与该水利工程投标的法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投标人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依法进行。一家无相应资质、零业绩的企业能够通过审查并最终中标,资格预审程序执行形同虚设。
关键人员的执业资格同样出现“先天不足”。《纳税人报》和《城市经济导报》先后披露,一期项目经理王某秋的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证书发证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二期项目经理李某琴的发证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均晚于招标公告发布日。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注册执业资格是法律设定的强制性准入条件。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姓名却出现在投标文件中并被确定为项目负责人,这已经超出了程序瑕疵的范畴,直接动摇了投标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根基。
招标文件白纸黑字的人员业绩要求被轻易突破。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5年以上项目管理经历,并有类似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经历。然而,王艳秋和李玉琴二人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均无类似施工业绩记录。对于这种“零履历”情况,评标委员会理应在资格审查阶段予以发现并否决,结果却是二人分别被确认为两期工程的项目经理。究竟是评标专家失察,还是有人刻意放行,需要给出法律意义上的交代。
监理标招标环节同样如此。《江苏经济报》梳理查询到,招标文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须有5年以上水利工程监理负责人经历,但一期项目总监朱成金、二期项目总监潘纯的注册证书时间距中标日分别仅约2年5个月和3年2个月,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此外,二期监理单位辽宁水利土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得甲级资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竟晚于中标时间数月。拿未取得的资质去投标并中标,是对监理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公然漠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践行。一项投资超10亿元的重大民生工程,其招投标环节中如此密集地出现资质不符、人员不适格、业绩缺失等问题,足以说明监管防线在一定程度上已然失守。这不仅损害了其他潜在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为工程质量和廉政风险埋下了制度性的隐患。
面对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合理质疑,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回应。建议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启动招投标合规性专项核查,重点审查资格预审记录、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打分依据、中标结果确认程序等关键环节。对于查实的违法行为,该废标的依法废标,该处罚的从重处罚。唯有让每一道程序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重大工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李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