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浴池纠纷大打出手 致人轻伤获刑!冲动代价必须警醒
时间:2026-06-03 15:44:04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杜威
遇事莫冲动,动手即违法。日常琐事引发口角本可理性化解,却因一时怒火升级为肢体冲突,最终造成他人轻伤,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为冲动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浴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为所有冲动行事者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的女友吕某某因带狗进入浴池与新蔡县某浴池老板娘梅某某、其女儿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随后,吴某某赶到现场,上前拽住浴池老板李某辉的衣领,将其拉至浴池外走廊。浴池员工高某某闻讯赶到现场,上前阻拦并将吴某某按在墙上,试图分开二人。争执过程中,吴某某掰扯高某某手指,双方继而互殴,均有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左手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吴某某眼部及右侧鼻骨骨折,为轻微伤。
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全部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吴某某主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我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释法
琐事互殴,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不以 “谁先动手” 为唯一标准,只要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即构成本罪。日常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只要造成法定伤情,均需承担刑事责任,绝非 “互殴都有理”。
有前科、自首、谅解,如何影响量刑?
前科会体现主观恶性,酌情从重;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体现悔罪态度;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有效化解矛盾,从宽处理。多重情节叠加,法院综合考量后依法适用缓刑。
缓刑是否等于 “没事”?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内需遵守法律、接受社区矫正,若违反规定或再犯罪,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法官提醒
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纠纷,无论是邻里摩擦、消费争议还是日常口角,都应保持理性克制,通过沟通协商、报警求助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冲动动手。
一时的怒火,可能换来刑事处罚、案底留存、经济赔偿三重代价,不仅影响自身,还会牵连家人。敬畏法律、理性处事,才是守护自身与他人权益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