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出山人民法庭:彰显司法温度 守护银发民生
时间:2026-06-10 11:23:19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殷雨晴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出山人民法庭依托特色“炉火四步调解法”,耗时3个多小时联动调处两件互为原被告的再婚老人关联家事案件,以情理融法理,一揽子化解离婚、扶养费双重矛盾,让银发家事纠纷在柔性调解中圆满落槌。
案情回溯:半路夫妻反目,双方互诉对簿公堂
本案当事人赵某、王某均系年近七旬再婚老人,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已共同生活三年,双方均为二婚、各自育有子女。婚后相处期间,二人因生活习性、日常琐事不断产生隔阂,加之双方子女深度介入家事、多方掺和矛盾,分歧持续放大。后赵某身体患病,双方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男方赵某诉至法院,以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王某未尽日常照料义务为由,起诉请求离婚;随后女方王某另行立案,主张自身年老无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独居生活困难,起诉要求赵某按月支付扶养费。两件案件同根同源、互相牵制,双方及子女对立情绪尖锐,简单一纸判决极易激化家庭矛盾、衍生次生纠纷。
柔性办案:秉持如我在诉,拒绝一判了之
承办法官坚持“如我在诉”审判理念,摒弃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粗放处理模式,活用本土“炉火四步调解法”开启分段调解。办案人员分开约谈双方当事人,一边结合婚姻家庭相关法条,讲明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法定责任,细数二人婚后相伴相扶的情分;一边劝导双方子女摒弃过度干预老人婚姻的错误想法,立足赵某身患疾病、医疗开销较大的身体现状与收入情况,结合王某年老缺少生活来源的现实难处,务实测算经济补偿数额,反复来回磋商平衡双方诉求。
历经连续3个多小时围坐谈心、情理疏导,原本剑拔弩张的老两口慢慢放下心结,自愿让步协商。
案结事了:一纸调解协议,圆满了结两段诉争
最终,充分考量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及实际生活困难,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赵某与王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由赵某一次性支付王某经济补偿36000元,上述款项结清后,涉案两件纠纷案件全部终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权利义务争议,彻底实现矛盾一次性化解、无后续遗留隐患。
法官说法
家事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再婚老年婚姻区别于初婚家庭,掺杂多年感情积淀、双方子女利益、晚年养老保障多重复杂诉求,也是家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
一方面,夫妻扶养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免除责任,年老、患病、丧失收入来源的一方,依法有权主张扶养费用;另一方面,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子女无权以亲情、财产为由干涉父母婚姻选择。
本案没有机械适用法条直接下判,而是立足双方年老体弱的现实处境,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调解方式,同步了结离婚与扶养费两起纠纷,既尊重赵某离婚的自主意愿,也通过经济帮扶兜底王某晚年基本生活,从根源化解双方及子女后续矛盾隐患。法庭坚持柔性调解优先,将法理、情理、乡情相融,用心守护银发群体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践行老年权益司法保障初心。现实中不少再婚老人因养老、照料、子女干预引发纠纷,建议再婚家庭事前做好沟通,家庭成员理性看待长辈婚恋,共同守护老年人安稳晚年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义务始于婚姻登记、终于婚姻解除,不受分居、感情破裂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