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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放绳乱跑被撞伤 驾车急上班肇事逃逸——新郑市人民法院宠物狗交通肇事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时间:2026-06-25 11:56:12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叶春苗

  新郑市李某驾车赶时间上班,对周边路况观察不周,在小区门口撞伤了一只未牵绳的宠物狗。事故发生后,李某急于上班,未作现场处置便驾车离开。一方是未牵狗绳的宠物主人,一方是匆忙中肇事离去的司机,双方矛盾激烈。这起事故究竟谁对谁错,各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李丽娟成功调解一起宠物狗被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早上7时50分,李某起床后发现距上班仅剩半小时,来不及吃早饭,匆忙洗漱后便驾车出门。因着急赶路,对路况观察不周,行至小区门口时,一条中华田园犬突然从旁窜出,李某刹车不及将宠物狗撞伤。碰撞发生后,李某急于上班,未下车查看处置,便快速驾车驶离现场。

  宠物狗主人张某目睹了全过程,急忙跑上前去,发现心爱的宠物狗已倒地不起并痛苦地发出阵阵刺耳的叫声。看着驶离的汽车,张某当即报警。交管部门到场勘查取证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依法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配合交警处置情况后,将受伤宠物狗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救治。经兽医诊断,该宠物狗肱骨、肋骨骨折、软组织严重挫伤,伤情较重,需接受手术及后续康复治疗。本次事故共产生诊疗费、手术费等各项费用5900余元。

  该宠物狗自2021年从张某亲戚家抱养以来,与张某一家多年朝夕相伴,早已融入日常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陪伴价值与精神慰藉意义。

  张某得知肇事者是同小区业主李某,遂多次找李某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而李某却觉得,一只宠物没必要花费几千元进行治疗,遂以治疗费用过高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赔偿方案。双方也因同住一个小区,为此屡次发生争吵。张某无奈将李某起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000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丽娟认真梳理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张某未牵绳遛宠、李某行车疏于观察,双方过错责任如何界定;二是宠物犬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诊疗、手术等费用,是否属于法定可赔付的财产损失范畴;三是作为长期陪伴的特殊宠物,承载情感价值,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四是驾驶人李某事故后未停车处置、驾车驶离的行为性质,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李丽娟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逐一审查认定。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划分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有效依据,李某驾车行经小区门口路段疏于观察,碰撞宠物狗后未停车施救、未妥善处置事故,擅自驾车驶离现场,被依法认定为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需明确,该行政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过错比例划分。在民事赔偿中,应综合考量双方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宠物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产生的合理诊疗费、手术费等实际支出,可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范畴,并依法核定财产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通常情况下,宠物虽具有类似于家人的陪伴属性,但性质上仍属于财产,难以认定宠物具有人格利益,因此对于饲养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也明确了财产损害赔偿的延伸保护精神,确立了特殊保护规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与饲养人长期相伴、形成深度情感联结的陪伴型宠物,符合要件时可酌情支持合理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本案实际,李丽娟认为,张某在公共区域未依规牵绳遛狗,未充分尽到宠物管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李某驾车疏于观察及事后逃逸行为虽违反法定义务,但就宠物狗受伤这一损害后果而言,李某逃逸行为发生在碰撞之后,其主观上并非故意,亦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重大过失”程度。因此,本案未达到法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严苛条件,对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仅保护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财产损失。

  法院调解

  在双方财产损失赔偿具体分担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行政责任全责,并不直接等同于李某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应综合考虑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考虑到双方同住一个小区,此前已因此事多次发生争吵,矛盾积怨较深,同时兼顾张某的特殊情感诉求,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李丽娟认为调解是最优化解路径,随即邀请调解员李杰红共同参与调处工作。

  调解过程中,李丽娟和李杰红精准双向疏导、情理法理并行。一方面,向李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产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及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结合同类典型案例明确责任、打消其认知误区,让李某明晰自身过错及赔偿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安抚张某情绪,细致讲解宠物侵权纠纷中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的法律认定标准,结合各自过错、宠物实际伤情、真实治疗开支、市场价值等客观情况,引导其理性维权,合理调整诉求金额,避免过度主张赔偿。

  经过不断调解,张某和李某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2000元,李某自愿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000元并当场履行。这起因宠物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与满意。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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