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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共济,让医保个账资金成为“家庭健康金”
时间:2026-06-10 09:25:2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访问量:0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近日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其中包含了诸多跨省共济操作层面的实用信息,意味着跨省共济全面覆盖的步伐正在加快。跨省共济对象有哪些?共济关系如何建立和解除?共济额度如何使用?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跨省共济?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

  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问:如何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

  答: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应用程序、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建立共济关系时共济人应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事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共济关系建立期间,共济人与被共济人均可自主办理解除。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终止或发生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共济关系自动解除。

  问:共济额度管理有哪些规定?解除共济关系,未用额度能退回吗?

  答: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

  根据现实情况,共济额度没有实施全国统一管理。各省份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共济额度转出频次和限额,规范基金管理。各省份可明确个人账户与医保钱包支付顺序。被共济人使用医保钱包额度时,按照共济额度设定先后顺序使用。

  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应用程序、省级医保服务平台以及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渠道解除共济关系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共济关系解除后,被共济人发生退费的,未使用的共济金额按原渠道返回,因共济人参保关系发生变化(如转移接续、中断参保、一次性支取等)等原因无法退回共济人个人账户的,由共济人建立共济关系时的参保地按规定处理。

  问:共济额度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答: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被共济人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且须全额支付。( 记者 孙秀艳 )

 

  《 人民日报 》( 2026年06月10日 03 版)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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