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法院:初中生“玩火”不慎烧伤他人 法官倾心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6-06-12 11:28:23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王阿玲
未成年人比较活泼好动,对日常生活中危险因素的辨识能力不足,可能做出损害他人身体、财物的危险行为。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失火造成他人受伤的人身损害纠纷,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当场履行了赔偿责任并握手言和。
基本情况
直播间老板王某某在某小区三楼约300平方米的房屋内经营直播销售,2024年1月20日物业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某将其在二层平台堆放的快递纸盒、泡沫等物品清理,但王某某未清理,物业公司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排除隐患。2024年1月21日下午,未满13周岁的初中生李某某、罗某1、罗某2三人在小区二楼平台用打火机将快递纸盒点燃,致使二楼平台发生失火,原告冯某某在此次失火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因赔偿纠纷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各过错方均按过错责任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因冯某某右手烧伤后瘢痕挛缩畸形伴活动受限,左手烧伤后瘢痕增生又两次住院,因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冯某某再次将小区开发公司、物业、直播间老板、三名初中生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本身无异议,但对冯某某再次住院的合理性以及治疗后对伤残等级的影响争议较大,并且认为按照法院判决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也签署了履行完毕证明书,认为冯某某后续的治疗不能再要求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对赔偿一事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对此,承办法官王丽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判决书好下,但矛盾不能真正解决。
为了让这场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避免再次产生长期矛盾,法官坚持“法为据、理为绳、情为桥”的理念,多次开展“背对背”调解,耐心倾听各方意见,逐步拉近心理距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清法律边界、厘清各方责任,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区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直播间老板、三名初中生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增强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小区楼道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发生时逃生的唯一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意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不但污染环境、影响通行,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王某某在楼道内堆放大量易燃杂物的行为和三名未成年人失火的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过错,这两种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火灾的损害后果,与冯某某烧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日常巡查和管理职责。王某某长时间在公共区域堆放大量易燃废品,物业公司发现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或清理,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导致他人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