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地市 > 南阳 > 正文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借车出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6-06-18 10:43:53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郭茜

  在日常生活中,借用他人车辆的情形十分普遍。但如果所借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车辆所有人是否能够以“车辆已出借”为由主张免责?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刘某某驾驶借用某公司的小型客车,在桐柏县某路口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某公司系该车所有人,刘某某系车辆借用人、实际驾驶人。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某将刘某某及某公司诉至法院,经李某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李某某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现李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车辆借用人刘某某与车辆所有人某公司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首先,关于借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及实际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车辆出借而转移或免除。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脱保后未及时续保,致使车辆在未投保交强险的状态下发生事故,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某作为侵权人,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刘某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双方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李某某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刘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70%)承担。

  法官说法

  对车辆所有人而言,投保交强险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即便车辆长期闲置或出借他人,所有人始终是法定的投保义务人。一旦车辆“脱保”期间发生事故,所有人即便不在现场,也可能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车辆使用人(借用人)而言,借车前务必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确认车辆是否投保有效交强险。切勿因疏忽或侥幸心理,驾驶“裸车”上路。否则,不仅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与车主共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风险。

  交强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命钱”,也是驾驶人与车主的“保护伞”。无论是车主还是借车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车辆保险处于有效状态,切莫因小失大,让意外事故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编辑:薛艳真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原创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非本网原创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