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适用《道交解释二》新规审理首例案件
时间:2026-07-01 12:48:17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李剑光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道交解释二》)开始施行。当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适用《道交解释二》新规审结一起因车辆管理人管理不当存在过错,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力地保护了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共同饮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醉酒后驾驶邓某管理的车辆,将邓某送回家。之后,杨某再次到一地摊与多名朋友饮酒,饮酒后再次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检察机关以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以赔偿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部分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道交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邓某在酒后对案涉车辆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无驾驶资质且醉酒的被告人杨某驾驶,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邓某与机动车使用人杨某共同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0%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道交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予以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即“使用人+车主”赔偿总额不超受害人应得损失,禁止重复获利。此条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有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驾驶人情况等予以充分注意,携手构筑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