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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层层转包,责任岂能“甩锅”?新野县人民法院:直接用工者不得以“非承包方”为由拒付报
时间:2026-07-03 12:57:16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张亚飞 张延波

  农民工作为进城务工群体,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是其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但长期以来,劳务纠纷中包工头以“未接到工程款”“不是欠薪主体”为由推诿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劳务层层转包的复杂局面下,农民工讨薪维权困难重重。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新甸铺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给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老王经老李介绍至某廉租房工地施工,由老李约定报酬标准、老钱核算面积并支付部分款项。工程结束后万余元劳务费被长期拖欠,十余年间老王多次催讨,老李和老钱均以“非工程承包方”为由推诿。老王遂诉至法院,并提交老钱亲笔书写的记账单及三段通话录音。庭审中,老钱辩称应由已故的案外人老周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记账单及通话录音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老李负责招工并约定报酬、老钱负责核算面积并结算付款,案涉工程系老李和老钱从案外人处合伙承包。与老王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老李和老钱,二人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劳务款16760.4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老王的合同相对人究竟是已去世的案外人老周,还是老李、老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文系民法中“合同相对性”原理,即“谁签约,谁负责”,农民工为谁提供劳动、与谁约定报酬、听从谁的要求,就应当向谁主张劳务款。

  本案中,老王经老李介绍提供劳务,老李与其约定报酬标准并安排施工,老钱负责核算面积、结算报酬,且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可见,与老王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正是老李和老钱,二人依法负有支付剩余劳务报酬的义务。

  法官提醒:

  务工尽量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好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产生纠纷时出现维权困难,如遇长期拖欠劳务款项,应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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