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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法院:分的是房 续的是情
时间:2026-07-13 10:59:40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齐亭亭 王汉佳

  “法官,您帮我们保全的不仅是半套房款,更是孩子与父亲之间那份血脉相连的亲情。”7月10日,当事人张某专程来到新野县人民法院,将一面饱含谢意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感谢法官耐心细致调解,让一桩积压已久的家事矛盾顺利画上句号。

  张某与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24年协议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三套单元房,双方离婚时,因当年建房手续不完善,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后,一双儿女分别跟随张某与李某生活,三套房产均由李某占有使用。

  2025年秋季,李某将婚内共同建造的一套房屋以四十余万元价格出售他人。张某知晓此事后,多次与李某协商,希望将房屋分割款项存入子女名下专属银行卡,全部用于子女生活、教育支出,最大限度保全孩子利益。后张某得知李某将钱取出,未用于上述用途,且双方就钱款处置方式、给付时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多次拖延,纠纷迟迟未能化解。无奈之下,张某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支付一半房屋售卖款。

  家事案件,情法交织。简单一纸判决虽能定分止争,但容易激化双方矛盾,甚至伤害子女感情。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秉持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选择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

  “我就是想给孩子留个保障。钱放在他们名下,将来上学、用钱,心里踏实。”承办法官在与张某的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张某念及一双儿女,并不希望因财产纠纷彻底割裂亲情。承办法官听在耳里,记在心里。

  随后,承办法官找到李某,语气平和却字字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写得清楚,婚内共同建造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卖房可以,但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置,法律上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四十多万,不是你一个人的。”法官一方面向李某详细讲解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明确婚内共同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劝说双方回望多年夫妻情分及子女成长,互相体谅、理性做出让步。经过多轮释法明理、温情疏导,原本对立的二人终于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其儿子支付一半房屋售卖款。

  婚姻虽落幕,亲情仍相连。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法理与温情并行,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离婚财产、抚养权等家庭纠纷,在依法保护群众财产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维系亲情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实实在在的司法行动守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传递司法温度。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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