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虚假陈述被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涉案企业开出10万元罚单
时间:2026-07-22 11:16:59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李靖玥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法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诉讼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企业,依法作出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平顶山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南阳某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时,甲公司自认被告欠付货款为2458670元,并确认已收到货款360万元。然而,在一审庭审中,当被告提交付款记录后,甲公司突然将诉讼请求从245万余元变更为345万余元,并坚称仅收到260万元货款,理由是“财务记账疏忽”和“部分回款未入账”。承办法官多次重申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并明确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甲公司仍执意随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法院指定的补交诉讼费期限内交纳了费用,强调了其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决心。案件上诉至二审后,被告当庭提交了案外人向甲公司关联方转账100万元的凭证,面对确凿证据,甲公司又改变陈述,承认已收到360万元货款。二审法院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
法院处罚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在起诉时明知欠款数额和已收货款金额,却在一审中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否认已收100万元货款的事实。其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法院错判的法律后果,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辩称“陈述不一致不等于故意虚假陈述”“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正常抗辩”。二审法院经审查后明确认定:甲公司在一审时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一审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其在起诉时明知真实欠款数额,却利用对方举证疏漏恶意夸大诉求,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抗辩范畴。二审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目前,甲公司已经自觉履行缴纳义务。
案件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当客观、完整、真实陈述案件事实。诉讼中虚假陈述的行为,会增加案件审理难度,耗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本案处罚结果明确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对规范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