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架致朋友受伤,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6-07-27 15:38:20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王阿玲
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各类突发争执场面,不少人会上前劝阻、拉开争执双方,那么劝阻拉扯过程中不慎致人摔倒受伤,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小吴(16岁)与被告一小轩(13岁)系朋友关系,小吴及小轩与被告二小宇(16岁)的朋友曾在网络平台相互谩骂。某日下午,小吴和小轩一同从某小区出来时遇见了小宇,小宇遂走向小吴,二人开始相互拉扯。后小吴呼喊小轩上前,为制止二人的争执,小轩情急之下从后边拉扯,最终导致二人摔倒在地,小吴左胳膊骨折,需要送医治疗。事后,小吴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宇、小轩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
小吴认为,自己受伤是由小宇、小轩导致,两人应赔偿医药费和其他损失。小轩却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拉架,未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不应担责。小宇也认为自己无侵权故意和过失,小吴受伤和自己毫无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吴的受伤结果是由小宇、小轩的共同行为造成,通过监控视频及各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小宇对小吴的违法行为在先,有侵权的行为,才有小轩的拉架行为,最终导致小吴受伤,因此,小宇的违法行为与小吴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小轩的行为是否是拉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小轩的拉架与小宇侵权共同造成小吴受伤的后果,但小吴与小轩系朋友,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事发时小轩在主观上无侵害小吴的意思,没有侵权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且小吴认可小轩系拉架,故小轩的行为符合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是自愿实施救助的行为。因此小轩的行为系制止双方冲突,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小宇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是未成年人,赔偿费用可先从被告小宇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宇的监护人支付。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小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紧急救助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助人行为,情势紧迫时的拉架劝架不仅能于危难之中救助他人,也有助于平息纠纷、防止损害扩大,值得鼓励和提倡。法律如果苛求每一个救助行为都必须精准无误,在劝阻冲突时不出现任何附带的损害,这对当事者来说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如果再苛以赔偿责任,会让人们在今后面对同样的情况下犹豫不决、袖手旁观,再者,如果法律给予这种救助行为负面的评价,显然有违法律保护合法行为的初心,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本案是多因一果原因导致的侵权纠纷,虽然小宇和小轩的共同行为造成原告小吴受伤,但根据小轩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应该认定小轩的行为是救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