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地市 > 南阳 > 正文
拉架致朋友受伤,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6-07-27 15:38:20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王阿玲

  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各类突发争执场面,不少人会上前劝阻、拉开争执双方,那么劝阻拉扯过程中不慎致人摔倒受伤,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小吴(16岁)与被告一小轩(13岁)系朋友关系,小吴及小轩与被告二小宇(16岁)的朋友曾在网络平台相互谩骂。某日下午,小吴和小轩一同从某小区出来时遇见了小宇,小宇遂走向小吴,二人开始相互拉扯。后小吴呼喊小轩上前,为制止二人的争执,小轩情急之下从后边拉扯,最终导致二人摔倒在地,小吴左胳膊骨折,需要送医治疗。事后,小吴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宇、小轩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

  小吴认为,自己受伤是由小宇、小轩导致,两人应赔偿医药费和其他损失。小轩却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拉架,未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不应担责。小宇也认为自己无侵权故意和过失,小吴受伤和自己毫无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吴的受伤结果是由小宇、小轩的共同行为造成,通过监控视频及各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小宇对小吴的违法行为在先,有侵权的行为,才有小轩的拉架行为,最终导致小吴受伤,因此,小宇的违法行为与小吴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小轩的行为是否是拉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小轩的拉架与小宇侵权共同造成小吴受伤的后果,但小吴与小轩系朋友,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事发时小轩在主观上无侵害小吴的意思,没有侵权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且小吴认可小轩系拉架,故小轩的行为符合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是自愿实施救助的行为。因此小轩的行为系制止双方冲突,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小宇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是未成年人,赔偿费用可先从被告小宇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宇的监护人支付。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小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紧急救助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助人行为,情势紧迫时的拉架劝架不仅能于危难之中救助他人,也有助于平息纠纷、防止损害扩大,值得鼓励和提倡。法律如果苛求每一个救助行为都必须精准无误,在劝阻冲突时不出现任何附带的损害,这对当事者来说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如果再苛以赔偿责任,会让人们在今后面对同样的情况下犹豫不决、袖手旁观,再者,如果法律给予这种救助行为负面的评价,显然有违法律保护合法行为的初心,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本案是多因一果原因导致的侵权纠纷,虽然小宇和小轩的共同行为造成原告小吴受伤,但根据小轩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应该认定小轩的行为是救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辑:薛艳真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原创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非本网原创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