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地市 > 南阳 > 正文
“调”出多赢 “解”开症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巧解商事纠纷护航营商环境
时间:2026-07-29 16:41:32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张丰景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妥善化解商事矛盾,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良性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王某向杨某支付40万元,拟入股南阳市某混凝土公司。杨某系该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其妻张某为显名股东,代为持有相应股权。杨某遂以公司名义向王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某入股款40万元”,但此后该公司未将王某登记为股东,也未办理任何股权变更手续。2020年4月,杨某、张某等人将南阳市某混凝土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深圳某公司,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杨某与张某共同享有和承担。同年,王某死亡。2025年,王某妻子胡某在整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上述40万元入股款收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阳市某混凝土公司返还40万元入股款。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民二庭员额法官张丰景研判认为,该案系商事投资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投资者权益保障和市场主体交易信心,遂将“调解优先、柔性解纷”原则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经查明,案涉债务发生于杨某、张某持股期间,法官依法通知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首次调解中,某混凝土公司认为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入股协议,公司未实际收到40万元款项,也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故不应承担返还义务。面对僵局,张丰景深入梳理关联矛盾,发现杨某、张某与某混凝土公司之间因股权转让前的两笔债权尚存争议,其中一笔杨某已另案起诉,另一笔亦在诉讼准备中。并经进一步核实,某混凝土公司确实欠付杨某、张某两笔债权款项。

  张丰景以此为突破口,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思维。一方面,厘清杨某、张某与某混凝土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劝导双方在本案中就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处理,避免多次诉讼让双方承担更多的费用及时间成本。在确定某混凝土公司同意偿还欠款的情况下,积极与杨某、张某进行沟通,促使二人同意将该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胡某,避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另一方面向胡某释明,虽然案涉款项系由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收据,但王某未被登记为股东,且所涉款项实际由杨某收取,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杨某、张某。现该公司及杨某、张某均已同意将两笔债权款项由该公司直接支付给胡某,公司也具备相应履行能力,这为其权益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经过多轮释法说理和利益平衡,最终三方达成调解:确定杨某、张某向胡某退还股权款,由南阳市某混凝土公司直接向胡某支付,胡某收到款项后解除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随后,南阳市某混凝土公司按约向胡某支付了款项。至此,不仅本案得以圆满化解,杨某、张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亦得到解决。

  一纸判决可推动案件办结、矛盾化解,优质的调解工作更能理顺心结、融洽各方关系、护航企业稳健发展,达成多方共赢的良好成效。下一步,卧龙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把“实质化解纷”贯彻到商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精准把握企业司法需求、灵活运用多元解纷手段,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权成本,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薛艳真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原创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非本网原创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