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人民法庭:货款纠纷巧化解 倾心调解促双赢
时间:2026-09-24 18:14:15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姜赟
一笔几十万元的货款,让曾愉快合作的两家企业对簿公堂;一番倾尽法理与情理的调解,让双方握手言和。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人民法庭妥善化解一起涉玉买卖合同纠纷,让两家玉商在司法温情中消除隔阂、握手言和,既延续了两家多年合作的情谊,又维护了玉石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体现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温度和智慧。
拖欠货款起纷争
原告梁某、毕某、刘某从事切磨料经营,被告古某从事玉石经营。2025年末,古某先后在三原告处购买切磨料数吨,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总货款40万余元分期支付。起初古某按约支付10万余元,此后便再未付款。三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三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某支付剩余款项。古某辩称,双方虽然签了买卖合同,但当时口头商定实际是由她负责代卖这批切磨料石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买卖关系。目前部分石头已经售出,但仍有相当数量积压在库,她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额支付货款的义务,请求支付自己已出售石头的价值,剩余石头返还原告。
悉心沟通破难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此次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双方对口头协议中合作模式理解不一,合同条款未能完全反映双方真实意思,最终导致双方各执一词。
在充分查清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征得各方同意后,法院启动调解程序。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尊重双方,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释法明理,拉近沟通距离。一方面向古某释明书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存在代卖的口头约定,也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引导其正视已售部分货款的交付义务;另一方面向三原告客观分析诉讼周期及执行风险,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古某当前面临的经营困难。

经过多轮“背对背”疏导和“面对面”协商,双方逐渐消除对立,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古某将尚未售出的剩余石头返还给三原告,并于约定日期前另行支付5万元款项。协议签署后,古某即刻履行了石头返还义务,纠纷在协商调解中得到高效实质化解。
司法为民绘“枫”景
此案的圆满解决,是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在调解过程中,法庭以案释法,引导辖区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诚信履约,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