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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法院:抚养义务不因成年而止 温情调解守护特殊群体
时间:2026-10-16 15:57:11    来源:    

  子女成年了,父母的抚养义务就结束了吗?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夏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子女抚养费纠纷,承办法官杨霞坚持以调促和、实质化解的思路,用心用情化解矛盾,切实保障了特殊困难群众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原告系被告的子女,于2023年经残联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用药治疗并专人照料。原告成年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遂由父亲一方独自照料,父亲长期承担高额医疗、照护开支,经济负担十分沉重。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杨法官了解到原告系二级精神残疾人,日常离不开专人照料,若简单地一判了之,后续执行和亲情关系都可能留下隐患。于是,她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先静下心来梳理案情,再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面对被告,杨法官把法律条文掰开揉碎讲清楚:子女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仍负有抚养义务。面对双方的情绪和分歧,她耐心倾听,逐一安抚,再组织双方围绕一次性补偿金额和后续每月抚养费标准反复协商。

  经杨法官多次沟通,双方终于放下心结,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此前的抚养费及医疗费共计5万元,并自协议约定之日起每月支付后续抚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抚养义务并非以子女成年为终点。现实中,不少人误以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父母便不再负有抚养责任。但法律对成年子女同样设有保护: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应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本案中,原告经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仅以子女成年为由拒绝抚养,与法律规定相悖,亦有违家庭伦理和亲情责任。杨法官向其释明这一规定,正是要让其明白:抚养残疾子女,既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也是为人父母应当承担的亲情责任。(赵显志 刘洋卓 鲁爽)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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