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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可“先用后付费”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二审”有哪些变化?
时间: 2024年09月26日17:08         

  河南经济报记者 李媛媛 实习生 孙畅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修改过程

  今年8月初,《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表示。

  研究修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其中,收到来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29条,采纳3条。

  9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此次“二审”又有哪些新变化?

  变化一

  支持企业高校等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高价值专利培育是提升专利成果质量的有效手段,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部分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是《条例(草案)》修改工作的重要遵循。”李哲表示。

  法制委员会对标《决定》关于“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要求,在第七条第二款增加规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变化二

  “先使用后付费”把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为加快专利的转化,法制委员会根据《决定》关于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要求,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另外,为促进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专利的实施,在《条例(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建立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变化三

  侵权人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或将受处罚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对专利重复侵权行为设定行政责任的规定与《专利法》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李哲表示。

  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删去相关内容,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侵权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内容,并在第四十条对行政责任一并作了修改。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提出,侵权人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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