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作业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5-06-30 09:26:09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李慕淳
基本案情
装修工人张某在安装健身房招牌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左腿被电锯锯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开放性伤口、左股四头肌肌肉断裂、左股骨内侧髁不全骨折。事故发生后,包工头朱某和健身房老板安某虽支付部分费用,但远不足以弥补损失。
朱某辩称张某存在重大过错,认为其在锯切时未按规定拆下材料在锯台上操作,而是直接在成品上作业导致受伤。安某则主张其与朱某仅为承揽关系,已全额支付装修费用,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将朱某和安某一并诉至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劳务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过错责任划分及相应赔偿责任的认定。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作业中受伤,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张某作为有经验的操作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过错;朱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无资质且未提供安全防护,过错明显,承担60%责任;被告安某作为定作人选任无资质承揽人,存在选任过失,承担10%责任。参照2023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经核算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2882.5元,扣除朱某、安某分别支付的1000元、500元医疗费,判令朱某支付12729.5元赔偿及剩余1000元劳务费,安某支付1788.3元,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用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培训;劳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工程发包方需审慎选择具备资质的承揽人,杜绝安全隐患。安全无小事,任何麻痹大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各方都应当以本案为戒,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安全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