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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气”发视频骂人?“毒舌”可能带来牢狱之灾!
时间:2025-09-01 10:19:16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蒋欣利

  为泄私愤,发视频辱骂他人,引发围观评论,破坏社会秩序,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毒舌”也会带来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陈某经常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后因粉丝“脱粉”转而给其他主播刷礼物而心生不满,随后陈某为了发泄个人私愤,通过其使用的多个抖音账号陆续发布数百条短视频,多次对粉丝、其他博主、围观群众等多人进行辱骂,相关辱骂视频总浏览量290万余次、点赞量2万余次、评论量1800余条、收藏量2500余次,其中单个辱骂视频最高浏览量16.2万次、获赞475个、评论73条、收藏231次,严重侵害他人名誉权,破坏了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多次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传播性和现实影响性。信息网络虽然没有特定的实物载体,但具有特定的网络空间范围,承载了社会公众重要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社会功能,也是公众沟通交流的主要媒介和平台,具备了与有形公共场所同等的性质和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相当于确认了信息网络可以成为实施寻衅滋事的公共场所。本案中,陈某为发泄个人私愤,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大量视频,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肆意谩骂,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评论,严重侵害他人名誉权,破坏了社会秩序,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罪。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在成为大家分享生活重要平台的同时,也被一些人当成发泄情绪的渠道,但网络空间不是“情绪垃圾场”,作为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视的思想阵地,任何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底线,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不能肆意所为,也不能以发泄情绪、报复为目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如言行不当,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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