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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万转给未成年子女,撤销权诉讼为何败诉?
时间:2026-07-14 10:47:16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牛娅

  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受债务人恶意减少责任财产行为的损害‌,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具有严格法定要件,并非债务人所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均可被撤销。当款项转入未成年人账户后,是否真正脱离债务人掌控、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否予以撤销,须结合当事人主观过错、责任财产状况及债权实现可能性综合审查认定。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蒲山法庭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

  毛某与崔某某系多年战友。崔某某经营公司期间,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毛某借款。经双方结算,崔某某尚欠毛某10万元借款未清偿。毛某起诉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崔某某在 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 9.5万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调解书生效后,崔某某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毛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全面查控,崔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毛某的债权一时难以兑现。

  僵局之中,毛某想起2021年6月曾主动牵线,帮助崔某某完成房屋出售。崔某某在将房屋变卖138万元后,将其中41万元支付给毛某,偿还毛某的部分欠款,将剩余97万元转入当时年仅14周岁的未成年儿子崔小某账户。作为交易全程参与者,毛某自始知悉房款分配及资金流向,认为崔某某向未成年子女转账系刻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账行为,并主张律师代理费、欠款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共计12323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实际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崔某某将97万元转入崔小某账户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首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同时审查客观处分行为与当事人主观恶意。本案中,收款方崔小某年仅14周岁,系在校未成年学生,不具备独立管理和支配大额资金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账户资金始终由崔某某夫妻二人实际掌控。经查,2021年6月10日至28日期间,该账户累计取款104.56万元,远超涉案 97 万元。所有资金均由崔某某夫妇控制,崔小某从未实际占有、使用、处置涉案钱款,并未从中纯获利益。据此可推定,崔小某不存在协助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案涉转账行为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适用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属于不可变更的法定权利存续期限。本案中,毛某在2021年6月10日就已完全知晓崔某某向未成年儿子转账97万元的事实,撤销事由当日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毛某最迟应在2022年6月10日前行使撤销权。但其迟迟未主张权利,直至近五年后才提起诉讼,早已超出法定行权期限,撤销权依法灭失,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毛某自行承担。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不能仅看资金流转的表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穿透形式,重点核查资金实际支配人、实际受益人以及各方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未成年人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若未实际管控资金、未从中获益,无法认定存在恶意,相关转账行为不能随意撤销。若收款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司法审查标准将有所不同。同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有无偿转让、低价处置财产等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后,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在一年内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实体权利将归于消灭。

  在此也提醒债务人,诚信履约是基本法定义务。妄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不会被法律纵容。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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