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关注 > 正文
“进货式网购”遇纠纷,能要求三倍赔偿吗
时间:2026-07-29 09:45:11    来源:人民日报    访问量:0

  大批量网购玩具,用于线下摆摊二次售卖,遇纠纷要退货,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合理吗?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玩具合同纠纷案。

  2025年,马村区居民范某在直播平台看到一款飞行玩具在销售,想要购买后在公园门口摆摊售卖,于是与直播商家联系。商家向范某发送了营业执照,以及飞行玩具的视频和图片。之后,范某向商家支付定金200元,订购价值1388元的玩具,待货物寄出后,范某又支付了488元货款,并与商家约定剩余700元尾款由快递公司上门代收。

  三天后,快递员送货上门,范某当场开箱验货后认为“货不对板”——“电动飞行玩具仅99个,其余近千件产品均是塑料玩具和竹制品。”范某选择拒收货物,并与商家联系要求退款。商家认为其按照清单发货,不存在欺诈行为,且退回的货物有部分损坏,不同意退款,双方争执不下。范某以“货不对板”构成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马村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婷说,一是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二是商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陈婷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法律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本案原告批量采购用于摆摊转售,属于经营进货,并非生活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此外,经核查,商家提前完整公示玩具套餐货品明细,发货产品与清单内容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购买案涉产品并非自身消费,购物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合理限度,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受保护的消费者范畴,故要求商家赔偿其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鉴于范某已向商家支付了688元货款,拒收货物并将货物退回给商家,商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到退回的货物存在损坏,支持原告退回68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当前直播购物背景下颇具代表性的‘进货式网购’纠纷。”陈婷说,进货转售、摆摊经营的采购人群应注意区分“生活消费”与“经营性进货”,批量采购用于二次售卖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不能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维权依据为民法典买卖合同规则主张的退款、换货、承担违约责任等。(记者 赵帅杰)

编辑:薛艳真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中原经济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