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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并非“缓债”!企业失信拖延被冻账户后主动结清13万元本息
时间:2026-08-11 11:28:34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徐岩松

  执行和解是柔性化解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和解协议绝不是拖延履行的“挡箭牌”。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约定,对公账户被依法冻结后幡然醒悟,主动筹措资金,最终一次性结清13万元本息欠款,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体现出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温度。

  此前,郑州某装修公司与灵宝某公司因装修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审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22万元,每月还款1万元直至清偿完毕。可和解达成后,灵宝某公司屡屡失信、消极履约,仅断断续续支付10万元,剩余12万元长期拖欠。面对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灵宝某公司始终以人员调整、经营周转困难为由不断推诿,违背诚信原则。

  多次催款无果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全面开展财产查控并冻结被执行人对公账户。账户冻结直接影响企业日常资金收支,叠加持续上涨的逾期利息,失信代价持续放大。被执行人见状打消侥幸心理,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希望协商减免部分逾期利息、一次性还清欠款。

  承办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居中调解:一方面释明执行和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违约必将承担惩戒后果;另一方面耐心沟通申请执行人,结合被执行人主动还款的态度协调利息减免事宜。经多次斡旋,申请执行人体谅企业经营难处,自愿减免部分逾期利息。最终被执行人当场付清剩余本金12万元、利息1万元,并承担相关执行费用,涉案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一纸空文。若一方未按约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违约方还需承担逾期利息、失信惩戒等法律后果。

  诚信是企业立足的根本,履约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务必珍惜司法调解成果,恪守信用、按期履约,切勿心存侥幸拖延债务,否则将承担经济与信用双重损失。

  下一步,灵宝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刚柔并济推进执行工作,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消极履行行为,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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