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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有理也不能任性!私扣财物维权不可取
时间:2026-08-04 15:21:08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杨海英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薪资、财物损失的双向劳务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法理相融、调解优先原则,多方联动沟通、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彻底厘清双向债务争议,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以案为鉴开展普法教育,明确合法维权边界,杜绝非理性维权行为。

  张某受刘某雇佣,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刘某转让快递网点后,无故拖欠张某两个月劳务工资共计5000余元。张某多次催讨薪资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对欠薪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张某在职期间,因派送失误遗失价值4600元的珠宝,导致快递网点被处以罚款,同时张某离职时擅自取走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上述两项损失应当在拖欠工资中予以抵扣。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薪资追索与财物损失纠纷相互交织、矛盾叠加,致使简单的劳务纠纷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后发现,该案并非单一的薪资纠纷,而是典型的双向连环劳务争议。若机械适用法律、简单开庭裁判,仅单一处理欠薪问题,双方的财物损失争议将无法彻底化解,极易引发二次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

  为从根源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先向用工方刘某明确释明,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是用工主体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无故拖欠薪资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薪资给付责任。对于劳动者张某,法官重点纠正其维权误区,清晰界定法律边界:即便遭遇用人单位欠薪侵权,劳动者也无权私自扣留、侵占用人单位财物,该类私力救济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合法维权途径,非但无法抵消薪资欠款,反而可能因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耐心调解与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均认清自身行为的利弊与法律后果,主动摒弃对立情绪、各退一步、握手言和,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由刘某当庭一次性向张某支付2000元,双方就涉案拖欠工资、快递遗失罚款、工作手机返还等全部争议一次性了结,此后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至此,这起双向纠缠的劳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此次调解不仅实质性化解群众烦心事,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群众诉累。同时,借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务纠纷维权须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摒弃“以错抵错”的错误思维,面对欠薪、劳务侵权等问题,务必通过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正规合法渠道理性维权,切勿采取私扣财物、侵占物品等过激方式,避免维权不成反涉违法,得不偿失。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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