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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法院:厂房里的“破冰”调解
时间:2026-10-12 17:14:56    来源:    

  近日,新野县某产业园厂房前,新野县人民法院上庄法庭庭长杨焕拿着卷尺蹲下身,量着地上尚未拆除的构筑物,转头问身旁的被告企业负责人:“这块地儿,影响你们进设备?”

  “咋不影响?设备进场得绕道,多花不少冤枉钱。”被告一脸无奈。

  “可租金也不能一直拖着不给啊。”一旁的原告接过话茬。

  “场地没腾利索,我咋给?”

  眼看双方又要呛起来,杨焕摆摆手:“都别急,咱今天来,就是把事儿捋清楚。”

  这是一起涉企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商贸企业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自有厂房及附属场地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场地交付、附属设施拆除腾空、租金支付等事项产生分歧。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欠付租金。被告则辩称,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场地部分构筑物拆除腾空工作,场地存在交付瑕疵,影响自身正常经营,双方僵持不下,矛盾持续激化。

  案件受理后,杨焕仔细审阅卷宗材料,考虑到双方均为本地市场经营主体,简单判决虽能结案,但企业搬迁、停产会造成较大损失,商业合作关系也将破裂。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杨焕前往案涉租赁场地走访查看,现场核对场地现状、待拆除构筑物位置,直观了解租赁场地对被告经营活动的实际影响。

  现场勘察过程中,杨焕分别倾听双方陈述,并对照合同条款逐项核对场地交付标准与现状,厘清差距,找准争议根源。随后,杨焕从法律义务与商业常理两个层面分头做工作。一方面向原告释明,租赁合同虽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但出租人负有完整交付符合使用条件场地的合同义务,场地交付瑕疵会影响承租人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向被告讲解,场地存在交付瑕疵不能直接作为拒付全部租金的理由,长期拖欠租金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合同解除,前期投入的装修、设备搬迁等成本将难以收回。

  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后,杨焕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从法理、情理、企业经营现实多维度开展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权衡诉讼风险。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双方继续履行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被告按照约定分期支付欠付租金;原告按照协议限期完成场地构筑物拆除腾空工作,保障被告正常使用场地。双方当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案件圆满化解。

  下一步,新野县人民法院上庄法庭将持续坚持“调解优先、助企纾困”工作思路,深化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落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在案件办理中兼顾法律尺度与司法温度,积极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减少企业诉讼负担,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公正高效的司法举措,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赵显志 张旭)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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