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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他人提供账户获“小利” 却成电信诈骗帮凶
时间:2025-01-07 09:47:14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李亚瑾

  给人提供几个账户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看似能轻松赚钱实则已迈进犯罪的深渊,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账户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于某提供以王某身份信息注册的某公司对公账户及两个U盘给陌生人转账,从中获利5800元。经查,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 该公司对公账户共流入资金27万余元,已查明诈骗资金15万余元。2023年1月,被告人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某向部分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归案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赃款,退赔部分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于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法官提醒

  生活中,帮信罪常见的形式就是为犯罪团伙非法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以供转账、提取现金等。而相较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转账数额大、限制少,更是成为诈骗分子眼里的“香饽饽”。部分人员受犯罪分子蛊惑,为贪图小利,向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提供银行账户,不仅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也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面对诱惑时,切勿被利益冲昏头脑,不要出租、出借、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手机卡等;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公司的银行账户、网银U盾及密码等,未经核实切勿将相关资料交给不相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切勿随意添加陌生人的微信、QQ、抖音等各类社交平台账户,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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