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地市 > 信阳 > 正文
罗山法院:公正判决暖人心,当事人赠锦旗“点赞”法官!
时间:2024-12-31 10:22:39    来源:河南经济报-河南经济网    

  河南经济报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李泽昌 陈晓 左强

  “衷心感谢杨法官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我和我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款我们已经全部收到了,真的是太感谢了。”近日,当事人刘先生(化名)来到罗山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人民法官为人民,高效专业暖人心”字样的锦旗送到该院民事审判一庭杨前国法官手中,竖起大拇指连连称赞,对法官公正无私的判决和高效专业的工作态度表示真诚的感谢。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份,当事人刘先生的父亲在驾驶四轮拖拉机替他人运输货物的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因这起交通事故不幸去世。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认为其父亲是在雇佣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人身意外,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方称自己与刘先生的父亲之间并不是雇佣关系,而且此次拉货是自己帮他人介绍生意,拉的不是自己的货物,己方不应承担责任。刘先生一家多次与对方沟通寻求赔偿,均无果,无奈之下遂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因矛盾争议较大,原、被告双方未能在诉前调解中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杨前国法官在接到案件了解相关案情后,深知这次裁判结果将承载着对逝者的哀思和对生者的慰藉,对原告及其家属具有重要意义,于是他立即着手审理此案,力求高效、妥善化解矛盾。

  审理过程中,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和意见。经过梳理案情,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庭查明刘先生的父亲与被告之间应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但结合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以及双方多年货物运输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刘先生的父亲此次运输货物确实为被告安排,被告为货物托运人。刘先生的父亲在给被告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其本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对此次事故并无过错。但刘先生的父亲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方为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费用承担补偿责任。最终根据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法官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补偿经济损失4.5万元。

  法庭宣判后,杨前国法官耐心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析理和答疑解惑,将法律规定、程序适用等一系列问题为当事人详细解答。最终,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审理工作和案件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当场表示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原告顺利收到了全部补偿款。

  鲜红的锦旗和真诚的“点赞”,承载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与认可,也寄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许和要求。下一步,罗山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高质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和更加务实的举措回应群众关切和期待,让司法的温暖可触可感,直抵民心。

编辑:吴彦飞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中原经济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