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中情猫”变“问题病猫”网购宠物警惕虚假宣传!
时间:2025-07-23 17:15:13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李慕淳
网购活体宠物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部分商家利用平台宣传虚假信息、以次充好、隐瞒宠物健康状况,甚至收款后失联,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面对这些看不见的风险,消费者该如何避坑?
基本案情
小张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时看到一则布偶猫售卖信息,主动联系商家。经过沟通,她选中了一只花色为“海山”的布偶猫,双方约定购猫费用为1280元,另购1080元的猫粮,体检、消毒等费用920元。随后,商家承诺赠送更多猫粮和长期售后服务。在“猫粮升级”“保价服务”“终身售后”这些话术的影响下,小张又陆续支付了3080元的“升级服务”费用,累计花费6360元。收到猫咪后,小张发现这只猫与之前看中的完全不符,不仅花纹、体型对不上,还患有猫癣和耳螨。更让她失望的是,售价不菲的“升级猫粮”,实为商家从电商平台以低价购入的普通商品,并非其宣传中的“专属定制”或“高品质猫粮”,且实际收到的数量也未达到承诺。多次联系商家未果后,小张将其起诉至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认为其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行为,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依法赔偿。
审理情况
本案中,该宠物商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活体宠物信息,符合法律上的要约条件,小张提交订单后合同成立,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小张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商品的真实情况。但商家存在盗用他人宠物视频、隐瞒宠物真实情况、交付猫咪与约定严重不符,猫癣耳螨病状明显、猫粮以次充好等行为,构成不诚信经营。鉴于宠物为活体,不宜长途退回,故对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商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退还部分款项。同时,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网络购买活体宠物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谨慎选择商家,核实宠物信息,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平台或店铺;不要轻信宣传视频或口头承诺,必要时可通过实时视频确认宠物品种和健康状况。同时要保留好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宣传内容等证据,以备维权使用。对于商家“终身售后”“保价服务”等营销话术,应以书面合同为准,理性判断,避免冲动消费。如发现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行为,应及时维权,依法主张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