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借条与实际借款不符,法院怎么判?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凭证,当借条所载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呢?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常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24年10月王某通过微信向常某转账24000元,常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24年10月2日至2024年11月2日。借款到期后,常某偿还王某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经王某多次催要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常某归还借款2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被告常某虽然向原告王某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为30000元,但原告王某对借款预扣了利息6000元,实际给付被告常某24000元,且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借款总金额为24000元,故实际借款金额应按24000元认定。因被告已偿还50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常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9000元。
法官提醒:
借贷关系中,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易引发纠纷。为防范风险,借贷双方务必注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借款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可留痕方式,并备注“借款”字样,大额现金交付需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并留存取款凭证;借款人签署借条前应仔细核对金额,拒绝签署空白借条;还款时建议通过转账并备注“还借款”,保留还款凭证。诚信是借贷基石,规范行为、留存证据方能避免“空口无凭”的困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冯占华 朱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