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起诉父母支付兴趣班的费用,法院能支持吗?
时间:2026-10-28 10:23:26 来源:
离婚后,一方给孩子报各类兴趣班、辅导班产生的费用,能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很多人对此存在疑问。桐柏县人民法院安棚法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给出了清晰答案: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则要结合必要性、合理性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小明的母亲李某与父亲牛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明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男方牛某每月支付日常抚养费1万元;因上学、课外辅导、重大医疗等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男方另行支付。
离婚后,小明随母亲生活,李某先后为孩子报名轮滑、搏击、美术、阅读、数学等课外辅导班及兴趣班;期间,小明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0746.66元。上述课外培训费用、医疗费合计56799.66元。李某向牛某索要该笔款项,牛某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未予给付。后小明及目前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牛某按协议支付上述款项。经法院向牛某核实,牛某对支出项目及金额均予以认可。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牛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已明确约定,课外辅导、重大医疗等额外费用由男方另行支付。案涉费用均系实际已经发生、有相应凭证佐证的支出,且被告对金额全部认可,牛某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牛某向小明支付课外辅导、兴趣班及医疗费用共计56799.66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普遍心愿,但要注意:兴趣班、课外辅导费并非法定必须支付的抚养费范畴。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直接抚养一方单方面报班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一定支持另一方分摊。但离婚协议有明确约定时,则应当恪守诚信、按约履行。
法官提醒:父母离婚,改变的只是婚姻关系,不变的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对于课外培训、大额医疗等可能发生的额外开支,尽量作出清晰、可执行的约定;实际支出大额费用时,妥善留存票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显志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