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掉的生态,用鱼苗“还”回来——新野县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案增殖放流活动
时间:2026-10-28 10:28:00 来源:
10月26日上午,新野县人民法院联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新野县公安局、新野县农业农村局,在新野县白河滩湿地公园水域开展原种鱼苗增殖放流活动。300余公斤鱼苗被缓缓放入白河,这不是一次普通的放鱼活动,而是一场生态修复执行现场。鱼苗购置资金,来自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6年4月15日凌晨,王某驾驶不锈钢渔船,使用电打鱼设备,在新野县白河水域非法捕捞,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时段正值新野县2026年春季禁渔期内(3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一切捕捞作业。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刑罚,判令其对电捕鱼造成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损害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王某认罪认罚,表示愿意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修复义务。
上午9时,各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将鱼苗缓缓放入白河。围观群众得知“电鱼判刑还要赔鱼苗”的真实案例后,纷纷表示比听十次宣讲都印象深刻,今后一定会遵守禁渔规定,发现非法捕捞及时举报。

电鱼设备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对水域生物造成无差别杀伤,成鱼、幼体、鱼卵无一幸免,被电击致死却未被捞取的鱼虾还会引发水体次生污染。正因如此,电鱼被称为“绝户捕捞”,其掠夺的不只是眼前收获,更是水域生态的再生能力。禁渔期电鱼,不仅触犯刑法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修复;无法直接修复的,实施替代性修复。增殖放流正是法典认可的替代修复方式,追求受损生态功能的等量恢复,不是“赔钱了事”。本案判决在依法追究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了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的双重落地。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向公众传递了明确信号:破坏生态的代价,不会止于一纸判决;司法守护生态的决心,会一直跟到鱼苗入水的那一刻。下一步,新野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与检察、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禁渔期、禁渔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以法治力量守护新野的碧水清波。(赵显志 马襄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