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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法院:代售游戏币私吞钱款 虚拟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
时间:2026-11-06 15:02:20    来源: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游戏币、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愈发普遍。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虚拟财产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一名男子受他人无偿委托代售游戏虚拟货币,私自变现获利后拒不交付款项,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叶某经朋友介绍与刘某添加微信相识。因不再游玩某某游戏,叶某打算出售账号内的游戏币,刘某主动表示可无偿代为出售,基于亲友介绍的信任,委托刘某处理相关售卖事宜。

  随后,刘某通过某平台将原告游戏账号对外出租,以玩家登录消费游戏币的方式变现,并通过微信告知叶某预计可变现1800元。叶某按被告指示多次扫码授权他人登录账号,配合完成变现操作。期间,双方持续沟通游戏币消耗进度,确认账号游戏币逐步消耗殆尽。

  2026年3月,虚拟财产变现完成后,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拒不交付所得款项。原告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800元。庭审中,被告否认出租账号、牟利获利,并称此前聊天记录、交易信息均系伪造,只为骗取原告扫码授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币需玩家投入时间、精力获取,可在玩家间流通变现,具备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及庭审供述等证据,可认定被告实际通过出租账号、消耗原告游戏币获利1800元。其在受托完成事务后,恶意侵占委托人收益、拉黑失联,庭审中又虚假抗辩,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叶某支付经济损失1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游戏币、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只要具备财产价值、可流通变现,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同时,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核心基本原则,所有民事主体从事交易、委托等民事行为,均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官提醒,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进行游戏账号、虚拟货币交易、委托代售等行为时,务必留存聊天记录、交易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民事交易应当坚守诚信底线,切勿利用他人信任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赵显志 贾舒然)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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