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交了钱,地下室却迟迟不交付,该怎么办?
时间:2025-07-11 16:37:25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李慕淳
将地下室使用权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约定日期却迟迟未能交付使用,开发商拒绝赔偿违约责任,遇到“无法使用的使用权”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原告田某(乙方)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地下室使用协议》,约定田某自愿受让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处地下室的使用权。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交付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前。
合同签订后,田某依约支付了62145元,被告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收据确认收款。但截至2022年4月25日,该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地下室,也未就任何变更事项进行书面通知。经多次协商无果,田某诉至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转让款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审理经过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支付地下室使用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地下室。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地下室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地下室使用协议》,予以支持。协议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62145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根据被告违约情况兼顾公平原则,酌定以621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合同一方主体,负有依约履行交付义务的责任。即便涉及地下室的仅为“使用权”转让,但该类协议仍具有民事合同的基本属性,开发商不得擅自违约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合法变更程序,亦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买受人田某在本案中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其基于合同享有的是合理预期利益,当开发商未按期交付且未作出任何解释时,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对其资金占用损失的支持,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商品房买卖及相关附属设施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开发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与履约权。如遇规划调整或政策变化,应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买受人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保留付款凭证及相关沟通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只有交易双方诚信履约、依法行事,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商品房交易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