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掌打出千元赔偿 冲动行事不可取
时间:2025-07-16 09:23:54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李慕淳
退租退款商未果,情绪失控惹祸端,动手伤人法难容,理性维权是正道。
近日,一起因房屋租赁退费纠纷引发的侵权案件尘埃落定,打人的租户被判决赔偿对方损失,为冲动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8日,原告某房产中介员工王某与租户杨某在郑州经开区某小区门口因租赁房屋退费问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杨某突然用左手抓住王某头发,右手用力拍打其头部,导致王某当场出现头晕、呕吐及头部肿胀等症状,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因双方对赔偿费用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杨某赔偿医疗费用364.7元、误工费800元。
审理经过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因租房退费纠纷,杨某在纠纷中殴打王某的行为已被行政处罚所确认,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某因此次事件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364.7元,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就医情况,酌定误工期为3天,按王某月工资4000元标准计算,支持误工费545元(4000元÷22天×3天)。此外,因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09.7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生活琐事引发的侵权案件。双方本可通过理性沟通解决争议,但被告未能控制情绪,采取暴力手段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不仅破坏社会秩序,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公众,遇有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克制,依法维权,切勿诉诸暴力。否则,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