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浓于水却难抵现实?隔代赡养责任谁来扛?
时间:2025-09-11 15:56:30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齐亭亭 王汉佳
孟子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当成年子女因故无法尽责时,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是否应担起赡养之责?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隔代赡养的纠纷案件。
王老太八十有余,丈夫已去世多年,二人共同生育三个儿子,大儿子于2007年因交通事故去世,育有两子张甲、张乙;二儿子于2006年去世,育有两子张丙、张丁;三儿子于2005年1月摔伤,现处于植物人状态,育有一子张戊、一女张己。王老太本人年迈体弱,疾病缠身,急需赡养和照料。
面对三个儿子均无法直接承担赡养义务的困境,王老太将目光投向了均已成年的孙辈。因与孙辈就赡养问题协商未果,王老太最终选择诉诸法律,要求六位孙子女承担起对她的赡养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在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孙辈是否负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王老太的长子、次子均已死亡,显然无法履行赡养义务,三子因重伤成为植物人,属于法律上“无力赡养”的情形,六位孙子女作为王老太的直系血亲,且均已成年,法院需要审查其是否具备“负担能力”的条件。
经审查,法院认定,六位孙子女对王老太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秉持化解家庭矛盾、促进亲情和谐的理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六位孙子女每月分别支付王老太生活费各350元,且王老太因病产生的医疗费,也由六位孙子女凭票平均分担。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隔代赡养”案例,王老太晚年连遭变故,其境遇值得深切同情。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这项义务并非基于道德上的倡议,而是清晰的法律要求,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庭组织调解,旨在弥合亲情裂缝,促成家庭责任共担。最终达成的协议,既明确了每月固定的经济供养,也预留了日后大病医疗等必要开支的分摊机制,体现了对老人未来生计的长远保障。
法院更希望这份调解协议能成为唤醒亲情的一剂良方。金钱无法完全替代亲情的温暖,希望各孙辈在履行经济责任之余,能常回家看看,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慰藉与关怀,让她在晚年之中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与子孙的孝心。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晚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家庭成员的义务具有延展性和接力性,当直接赡养人缺位时,法律将保障这份责任得以延续,确保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